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来自www.99xinxi.net。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99xinxi.net。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JwXh。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99信息网。
第三条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99信息网。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fNJ。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9~9~信~息~网。

